关于协会

协会介绍

华人化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华人化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是由全国各地及港澳台地区的化妆行业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旨在团结和服务化妆行业的从业者,促进化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全体会员,推进化妆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化妆技术服务,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港澳台地区以及全球部分华人化妆行业同行。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 组织开展化妆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2. 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3. 开展行业培训和人才培养活动;
4. 举办行业展览、会议等活动,促进信息共享;
5. 出版学术期刊、行业报告,提供行业资讯;
6. 评选和推荐优秀化妆项目和人才,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7. 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服务,促进化妆技术进步;
8.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促进公平竞争;
9. 开展其他有助于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履行会员义务的化妆行业相关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2.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资讯;
3.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利益;
3.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履行义务或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社会捐赠和资助;
3. 政府或其他组织的资助;
4. 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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